对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及诚信自律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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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民发[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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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组织部、编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工商联,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及诚信自律工作,既是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反腐倡廉以及诚信自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叁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及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对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机制,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党组织与社会组织管理层沟通协商制度,促进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要决策。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抓好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建立党建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党建述职评议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纪检工作,社会组织已建党组织的,要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学习贯彻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
二、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应采用举手、投票等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应由公司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叁、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公司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建立多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依托江西省“数字民政”应用平台,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与“信用江西”网站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准确、全面、客观公开社会组织信用档案,重点内容是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等,力争到2016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2020年实现全覆盖。制定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扩大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的应用,建立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在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充分应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作用。通过对接和利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司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成员信用档案,开展社会组织成员信用评价,帮助社会组织成员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和健全自律规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发展秩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登记成立后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引导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以自律规约、信息公开、诚信服务、规范化建设为内容的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增强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提高规范建设水平,提升发展的能力和活力。
五、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实行账务独立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已经开立账户的,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六、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公司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公司的产物和品牌,不得为公司及其产物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公司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公司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教育引导其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督促会员公司合法经营。
七、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社会组织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要着重加强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国家救助物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逐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委托性财务审计制度。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确实违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并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腐败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及诚信自律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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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